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五八一號、第二五九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張詩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