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431號聲請人 高健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獻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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