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429號聲請人 謝亦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名翔 、 黃笙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聲請人所提出之附表所載之發票日有誤,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