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9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丙○○應就本件債務負清償責任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供參。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