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1號聲請人楊 昱泓 (原名: 楊家敏 )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 楊昱泓 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同條例第141條第1項亦有明定。如果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定聲請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生活費用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新臺幣(下同)389,215元,惟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僅受償25,000元,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不應予免責確定。嗣聲請人已就系爭裁定附表(下稱系爭附表)D欄所示之金額為清償,並取得清償證明,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民國108年3月19日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自108年12月30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9年12月7日公告本院作成之分配表,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為25,000元,復於110年1月5日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在案,業經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清算事件、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清算事件卷宗查核無訛。
(二)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有固定薪資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其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收入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尚餘389,215元,而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僅受償25,000元等情,業經系爭裁定認定在案。嗣聲請人於系爭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並取得清償證明,並提出各債權人開立之清償證明(本院卷第18、20、22、153頁),本院依職權函詢各債權人關於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之清償狀況,並通知全體債權人及聲請人於113年11月12日到場就免責與否陳述意見。其中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聲請人之清償狀況如附表E欄所示(本院卷第82、84、90、140、195、201、203、205頁),而聲請人則提出其向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19,582元之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本院卷第18頁),陳報聲請人目前已無積欠債務,另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陳報,視為其對聲請人之主張無意見。足認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所定之數額,堪認聲請人業依系爭附表D欄所示之金額為清償,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前受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是其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編號ABCDE債權人名稱債權額債務人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債務人還款金額或還款狀況⒈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4,10320,92619,582已清償(本院卷第18頁)⒉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49,38928,77426,92626,926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94,04181,86376,60576,605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7,29378,01373,00273,002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6,62021,13419,77719,777⒍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9,462779729729⒎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5,6871,2921,2091,209⒏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53,13812,61211,80211,802⒐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31,39060,23356,36456,364⒑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15,00083,58978,219已清償(本院卷第22頁)合計4,726,123389,21536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