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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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22號原告佶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源隆 被告宥銓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惟被告公司登記地址在南投縣○○鎮○○里○○路○○○○號,有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登記地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旨揭規定,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