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1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在監執行中,於95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
2月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在案,於95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1月29日,有臺灣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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