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87號原告戊○○
樓辛○○丁○○乙○○己○○庚○○甲○○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賢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7,260,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