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163號債權人易宏熱鍍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晉平 債務人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建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陸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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