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151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債務人 潘明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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