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85號原告聽友實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莊家和被告 陳林月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昱翔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