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593號債權人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柯風朋 債務人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家欣 債務人 黃裕欽
林伯 原
林坤宗
周麗美
林皆德
余景登 律師即 郭曾瓊英 之遺產管理人
洪豊吉 (歿)
一、債務人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裕欽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 林伯原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林坤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周麗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林皆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余景登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郭曾瓊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其餘聲請駁回。
九、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十、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查本件債務人洪豊吉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7年7月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洪豊吉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豊吉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二、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