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婉婷具保人陳丙松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丙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丙松因受刑人姚婉婷犯侵占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此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上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姚婉婷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陳丙松繳納現金後,已將該受刑人釋放。嗣該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地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遵期偕同該受刑人到案執行,該受刑人復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完整矯正簡表各2份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