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20號
附民原告 方德華
附民被告 方慶龍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方慶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六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求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略稱:詳如起訴書。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方慶龍刑事部分,已經告訴人即本件原告之方德華撤回告訴,為本院於114年2月19日判決不受理,依照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連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