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55號原告 鴻智博 被告 余東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3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魏威至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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