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侑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裕聖 因110年度金字第2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王金洲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