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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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63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詩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首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詩惠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為340,737元,並約定債務人自95年7月起,每月10日按月給付,然債務人繳息至95年11月5日即未再繳款,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貸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及信貸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
三、債務人陳詩惠於民國93年10月8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借款期間93年10月8日起至
100年10月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88%固定計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陳詩惠僅繳納本息至95年11月5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19,328元未獲清償(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即100年10月8日),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債務人陳詩惠於民國93年9月7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借款期間93年9月8日起至98年9月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88%固定計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陳詩惠僅繳納本息至95年11月5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16,189元未獲清償(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即98年9月8日),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76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詩惠│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19328││月6日起│││││元│││││├──┼───┼─────┼──────┼──────┼───────┤│002│新臺幣│陳詩惠│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216189││月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詩惠│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9328││月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詩惠│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6189││月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