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8號原告 林豈民 被告 張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