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4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483號債權人 李英彥 上列債權人李英彥因與債務人 黃曾菊香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英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票號FC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應清晰、可識別)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曾菊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