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曾清賢 上列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永友應用科技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狀稱債務人繳納本息至民國102年12月20日止,惟又請求該日之利息,其依據為何?請具狀釋明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 林錞蓁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富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三、請提出債務人永友應用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