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酌定子女探視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監字第5號抗告人乙○○
7樓送達代收人 林誌誠 相對人甲○○
號上列抗告人乙○○與相對人甲○○間因94年度監字第5號恆股酌定子女探視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7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