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瑞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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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瑞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點四五、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簡易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建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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