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朴簡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朴簡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朴簡字第112號聲請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吸管肆支、斜尖吸管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朴子 刑事簡易庭法官黃義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書記官許龍崑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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