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64號上訴人即被告 田文智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東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0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