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杜怡臻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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