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39號原告欣翔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元甫 訴訟代理人 張婷婷 律師被告 趙瑞瑛 訴訟代理人 林鋕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理由欄關於「 趙瑞英 」記載,均應更正為「趙瑞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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