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莫林森(原名莫顯琛)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莫林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莫林森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8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495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