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華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華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8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494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