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81號聲請人 黃啟瑞 上列聲請人黃啟瑞因與相對人 戴玉麗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啟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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