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柏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73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柏智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驗結果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劉柏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14號偵查後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該案為警扣得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數量、成分、鑑定書及檢體照片各情形,均詳如附表所示),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09年6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177號卷第11至15頁),是上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觀全情尚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必奇附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附表:
編號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毒品成分鑑定書不起訴處分書案號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毛重0.4385公克、淨重0.2907公克、驗餘淨重0.287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177號卷第54頁)、檢體照片(同卷第55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