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99號抗告人甲○○
丁○○丙○○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399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0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02月17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