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1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世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玖仟玖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1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世敬│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87%│││108816││7月17日││計算之利息│││5元│││││├──┼───┼─────┼──────┼──────┼───────┤│002│新臺幣│吳世敬│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110119││7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吳世敬│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7%│││139149││7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吳世敬│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87%│││247264││7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世敬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261,512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6日止累計1,127,874元正未給付,其中1,088,165元為本金;38,887元為利息;82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世敬於民國105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6日止累計114,037元正未給付,其中110,119元為本金;3,090元為利息;82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世敬於民國106年0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6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6日止累計144,421元正未給付,其中139,149元為本金;4,909元為利息;36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吳世敬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6日止累計253,574元正未給付,其中247,264元為本金;6,250元為利息;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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