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侑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嗎啡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拾伍點參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貳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侑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嗎啡1包、甲基安非他命4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1號至第8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本件於111年2月11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故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同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前開案件扣得之咖啡色粉末1包(純質淨重未逾10公克)、白色結晶4包(其中1包檢驗後檢體用罄),送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68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1230號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727號卷第139至141頁、第15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