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34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26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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