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788號債權人 林博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許應方 即沅臻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說明(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並表明正確之相對人(依財政部之營業登記資料所載,沅臻企業社現負責人非許應方)。經本院民國100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4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