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93號

原告 阮怡福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澤宥 等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民國110年7月7日訂立之同意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之契約關係不存在。而觀之系爭切結書之內容,係涉及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號房屋之買賣相關事宜,而該房屋之買賣價款為新台幣(下同)725萬元,原告已陳稱其係請求系爭切結書全部內容之契約關係不存在,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7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100元,原告尚應補繳70,675元。

二、綜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但如不服本裁定對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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