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39號
原告 汪輝達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11年度雄救字第39號另已裁定駁回,惟尚未確定),如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