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39號

原告 汪輝達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11年度雄救字第39號另已裁定駁回,惟尚未確定),如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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