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803號
原告 黃耀霆
原告與被告(即本院111年度少調字第512號之被告及法定代理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