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803號

原告 黃耀霆

原告與被告(即本院111年度少調字第512號之被告及法定代理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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