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八號
原告 曾賢貴 即乙馨食品行被告 李雨亮奶也軒食品行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前鎮區○○區○鄰○○街○○○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世宗~B法官張益銘~B法官許炎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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