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冠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冠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冠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潘冠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4月1日晚上某時│99年4月1日中午12時許│├──┬────┼────────────┼────────────┤│偵│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29號│99年度毒偵字第1710號│├──┼────┼────────────┼────────────┤│最│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玉簡字第76號│99年度桃簡字第248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7月29日│99年12月20日│├──┼────┼────────────┼────────────┤│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玉簡字第76號│99年度桃簡字第2481號││決├────┼────────────┼────────────┤││確定日期│99年8月20日│1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