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6號債權人柳岸花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阿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余展任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期間起迄是否有誤?若有誤,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
?並列出管理費之計算式為何?㈡提出貴社區管理相關收費之規約或法律依據,併債務人已
繳款之收據或相關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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