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及丙○○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