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簡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信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準備程序就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信志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6日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27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件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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