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950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零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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