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131號聲請人 劉金鳳 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關係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關係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景仁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陳菊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104年度監宣字第593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等件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尚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