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492號

原告 林秉嫻

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6,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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