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53號原告 楊子良 被告 施凱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桃交簡字第32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林姿秀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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