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471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吳念芷
被告 陳林麗香 原住○○市○○區○○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47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9日上午10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童來好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152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吳昕儒
法 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