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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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8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184號、第13633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附表┌──┬────┬───┬────┬──────────┐│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主文│宣告刑│├──┼────┼───┼────┼──────────┤│1│96年10月│甲○○│犯竊盜罪│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14日12時│││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許│││折算壹日。│├──┼────┼───┼────┼──────────┤│2│96年10月│甲○○│犯竊盜罪│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21日11時│││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許│││折算壹日。│├──┼────┼───┼────┼──────────┤│3│96年11月│乙○○│犯竊盜罪│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2日14時│││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許│││折算壹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