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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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70號原告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正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3,5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3,5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徐晨芳